8.3 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8.3.1 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等四级。 8.3.2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按附录C表C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 8.3.3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应在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定量评价宜采用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按本规范第8.3.4条的规定进行。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等其他方法评判。当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分别确定的工程建设适宜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后综合评判。 8.3.4 当采用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进行工程建设适应性评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单元的定量评价因子体系应由一级因子层和二级因子层组成。一级因子层应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活动断裂和地震效应等;二级因子层应为反映各一级因子主要特征的具体指标。 2 评价因子体系定量标准可按本规范附录D表D确定。 3 应以评价单元为单位,按以下步骤进行计算: 1)按本规范附录D表D选定一级因子、二级因子; 2)按本规范附录D表D的规定,确定二级因子的具体计算分值(Xj); 3)按下式计算评价单元的适宜性指数(IS),并根据本规范第8.3.6条规定的标准判定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 式中:n——参评一级因子总数; m——隶属于第i项一级因子的参评二级因子总数; ——第i项一级因子权重,按本规范第8.3.5条规定取值; ——隶属于第i项一级因子下的第j项二级因子的权重,按本规范第8.3.5条规定取值。 8.3.5 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的一级、二级因子权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级因子对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主控因素、次要因素或一般因素。 2 一级因子权重()、二级因子权重()应满足下列要求: 1),n为参评一级因子总数; 2),m为隶属于第i个一级因子的参评二级因子总数。 3一级、二级因子的权重宜根据对其划分的类别,按表8.3.5取值。 注:因子权重可根据专家会议法、德尔菲法(Delphi)或地区经验综合确定。 8.3.6 各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可根据评价单元的适宜性指数,按表8.3.6判定。 表8.3.6 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判定标准 评价单元的适宜性指数 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 IS<20 不适宜 20≤IS<45 适宜性差 45≤IS<70 较适宜 IS≥70 适宜 8.3.7 规划区的工程建设适宜性分区应在各评价单元的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并应绘制工程建设适宜性分区图。